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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在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理论也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毛泽东在修改过《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时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闭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在毛泽东关于劳改理论的指导下,我国也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关于劳动教养的立法:1957年8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1990年12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则对劳动教养收容对象作了进一步规定,强化了劳动教养的职能作用。在该立法之下,我国建立起劳动教养的行政管理制度,设立了各级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教养制度也在惩治并教育违法现象、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应当将社会服务令制度引入我国

    如前文所述,社会服务令制度具有非常大的优越性,而且该制度在全世界范围被广泛适用也证明了其合理性,在我国建制与之相似的制度当属无疑。但也如前文所言,经过建国五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劳动教养制度和配套设施,而且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部分思想理论基础上和社会服务令制度一脉相承,这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令制度而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的建设引进了呢?

    应该看到,虽然我国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劳动教育改造的制度和社会服务令制度在思想渊源上是一脉相承,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社会服务令制度。因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和西方社会现代的社会服务令制度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区别:

    首先,西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是在不把违法犯罪者与社会进行隔离的条件下进行改造和教育的,而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则是在把改造对象和社会分离的条件下运行。把改造对象与社会、劳动集体、家庭、亲属和朋友隔离,可以使其脱离在改造前所处的不良社会环境,对于教育改造的顺利进行有一定的促进。但是,这种同时也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的顺利实施。首先,虽然把被劳教者被与其原来身处其中的不良社会环境隔离开有利于对其改造的完成,但是由于被隔离集中起来的劳教对象曾经从事过不同方面的不法行为,这容易导致不同被劳教对象之间的“交叉感染”。第二,隔离会使得被隔离者心理上产生他们自身是社会异类的感觉,这容易导致逆反心理和自暴自弃情绪的产生,不利于教育目的的达到。而且,这种隔离也会使得其他社会公众在心理上对被隔离者另眼相看,社会学上的标签理论表明,作为社会大众的外界评价可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被标签者向已经标签好的方向转化。8特别是,由于被隔离劳教,被劳教对象就在制度上留下了污点,所谓“挂了号”,这非常容易导致其在以后的生活中受到包括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歧视。再者,这种隔离在客观上也不利于教育改造目的的实现。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集合,只有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体才是健康的完整的个体,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生活的个体才是有意义的。违法犯罪的个体也就是在社会关系中发生了失范或者越轨行为。劳动教养制度把被教养者和社会隔离开来,这也就使他们与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隔绝,这种人为制造的隔离失去了社会的本真状态,不利于对被改造者改造的顺利进行。而且,在这种失真状态下,即使被改造者的表现已经达到改造的要求,但是当其重新回到关系复杂的真实社会中,就又会不适应真实社会的运作,使前面改造教育的成果尽弃。克莱门斯。巴特勒斯有言:“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9社会服务令制度则很好的避免了被惩教者和社会隔离的问题。被判处社会服务令的违法犯罪之个体,只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照感化官的要求完成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工作。他们工作的地点并不与社会大众隔离,而且除了有义工点名的社会服务时间,他们也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时间和生活,并不中断与社会关系的连接。这样就既可以使改造教育顺利进行,又可以很好的巩固改造教育的成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的学者就指出监外劳动可以使罪犯吸取更多的新鲜空气,有更大的活动天地,心情开朗,避免监内劳动造成的心神抑郁沉闷之弊。监外劳动可以为罪犯在监内生活和监外的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过渡地带,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不致回归社会后无所适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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