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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7)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综上可见,保安处分规定,虽难免仍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但从总体看,它与刑罚的并行执行符合上文述及的革新原则,因而我们有必要趁此刑法改革之际增设之。

  (二)在我国刑法中建制保安处分的可行性。

  任何刑事法律规范,其是否可行,要素有七:(1)是规范内容的现实性,亦即该刑事法律规范调控的冲突法律关系不但存在且具有相当普遍意义;(2)是规范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公平合理;(3)是规范程序运作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4)是规范形式亦即规范体例上、立法技术上的系统性科学;(5))是运作新规范的人员业务素质、力量配备情况;(6)在于运作新规范必备的物质基础,亦即有否足资司法、执法良性运行的法律成本投入;(7)整个社会观念文化的期许与认同。

  对照起来看,应当说,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保安处分的条件已大体具备,因为:

  第一,在规范内容的现实性上,如前所述,我国迄今为止,虽无真正意义的保安处分规定,但已有多种保安性措施,从其调控的冲突关系和施治办法上看,经修改后,多数可以而且应当归入刑法上的保安处分调控的对象、范围。也就是说,刑法上如增设保安处分条款,绝不致如同我国前几年增设的个别新罪名一样-绳禁无“标的”,而是有大量的此类需要刑罚以外措施或与刑罚并行适用的调控对象陈积,亟待新法规授权更加合理的办法和适宜的司法执法人员去运作。

  第二,规范的实体、程序内容规定得是否合理,以及规范体例、立法技术上是否科学,主要取决于立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看,也需要一定的学术氛围的营造。这方面,实事求是地说,尽管上文提及的公权利本位的思潮,在我国传统文化包括法律观念文化中,仍有不大不小的影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立法进程和运作方式的民主化、社会化;随着大批有着相当刑法造诣和权利义务公平观的不同阶层人士进入立法草拟过程;加之,随着多次多类刑事立法经验的积累和教训的汲取以及立法权力决策人士自身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我们认为,我国现今已具备一支有相当法律造诣和思想素质及其规范能力的立法专业队伍及刑法学术界、刑事实务界人士构成的外围军。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刑事保安立法,一定能基本处理好调控对象、途径、目的及其冲突准据、权利的让渡与服从、运作程序及立法体例方面的严谨性、科学性问题。

  第三,在运作新规范的人员素质、力量配备情况上,应当说,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和发展,特别是随着各类刑事法制案件的急剧增加,与过去相比,中国已经涌现出相当一批有较强业务素质并有高度责任心的法官,足以胜任此类未必复杂的保安处分案件的审理工作。虽然,我们承认,与欧美国家法官的整体素质比,我国法官的法律业务素质尚远远不够,但对此,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考虑,否则,难不成毋宁仍将此类事关社会安全和个人重大人身权益的案件交付裁定素质相对更差的治安警来办理?更何况,业务素质还可以通过法律知识的进修学习、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教训的引鉴,逐渐提高。至于人员力量配备,显然,在我国这样的“泱泱大国”,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执法人员都有多无少,自不是什么问题。

  第四,在运作新规范必备的物质基础上,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物质经济基础的疾速发展和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不断提高,我国现今已初具解决此类案件的物质基础。例如,对于危害了社会的精神病人,现行刑法典中仅规定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没有医疗监护处分。实践中,有的精神病人没有家属或家属无力看管或治疗,于是此类“有前科者”往往继续踯趾于街头、流荡于社会甚而更进一步地危害社会。据了解,对此类人等,当时立法上所以没有作出有关医疗处分规定,一方面也是囿于当时国家经济基础的薄弱、医疗人员、设施的不足。而今,应当说,我国已基本拥有裁决和执行诸种不同类型的保安处分的物质经济基础。从而,这种物质经济基础的“存在”,势将推促法制的改革和发展,在刑法上,即表现为标志着刑罚民主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一体两腿制”的刑法的应运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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