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16)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然而,因特网上的国际犯罪的设定还需要内国照应立法,否则难以操作。我国在照应立法方面所作不少,但迄今为止,对照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内国刑事立法尚未充分照应我国参加的国际刑法规范。例如我国早在1983年就参加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因而应当承担惩治灭种罪的国际义务。但我国现行刑法典既无此罪名规定、也无法定刑。从而根据现行刑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对此犯罪虽享有普遍刑事管辖权,却因有罪无刑,仍难操作。与我国相比较,1996年俄罗斯国家杜马新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则相反-为了照应其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俄罗斯刑法专门在其内国刑法上规定了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生态灭绝罪,等等。我们认为,为要有力惩治涉足因特网域的未来国际犯罪,特别是信息战争罪、侵略罪等,我们似应在此方面迈出更大一步。
[1] 网络空间被认为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领域,故称第五空间;也有一说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太空以外的第五空间。由于太空不属各国刑事法所界定的“领域”,因而我们比较赞成前一观点。
[2] 所谓“应当”,在此并不必然等同或代表通说观点,而是就一些犯罪学家包括笔者自己的视角而言。
[3] 这当中,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者,已为中国现行刑法第181条规定为犯罪行为。
[4] 在网上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过程中,有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可按中国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量刑。否则仅属民事侵权行为。
[5] See Bruce T.Fraaser J.D. Candidate, M.S,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tudies
[6] 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
[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9] 参见蔡京伟: 《犯罪分子拥抱信息高速路》,《华声报》 1999年9月7日。
[10] 见昊天编译:《Ebay禁止在自己网站上销售酒类和烟草》,《华声报》1999年9月15日。
[11] 参见刘书:《小心虚假网络炒作》,《北京晨报》1999年12月5日。
[12] 参见支德林:《警惕Internet陷井》,《人民邮电报》2000年3月1日。
[1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
[14] 参见孔屏:《混战的网络如何纳入法网》,《法制日报》2000年1月10日。
[15] 参见光盘信息:《未来战争》,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ISRC CN-F06-96-407-00/V.Z.
[16] 网上泄密,并不必然地致负有保密义务者构成犯罪。因为众所周知,网络系统的保护往往防不胜防。但
在保密者有疏于注意义务或过于自信的场合,由于保密者有过失,仍应依法构成相关刑事犯罪。
[17] 见李建华:《罪恶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序)第3页。
[18] 刑法意义的公然犯罪,指按照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刑罚规范的预设,某种犯罪行为必须或必然地表现为故意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能够认识其犯罪行为的场合、仍然实施该犯罪的罪态方式。犯罪学意义的公然犯,则不以刑法的规定为限。见屈学武:《公然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19] 见前引[9].
[20] 见廖增昀:《国际犯罪与我国刑法完善》,《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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