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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9)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二)因特网上犯罪趋势

  1、网上犯罪平民化趋势。所谓“平民”是相对于科技人才而言。因特网刚由军事目的转入民用时,人们须有相当程度的电脑编程、应用能力,才能实施破坏活动。而今却不然,侵入并破坏计算机的安全系统几乎成了一般网民均能办到的事。因为在今天,打通或穿透整个系统的工具均能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获得,黑客们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的教习“如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站更是比比皆是,任何一名“上心”的一般网民均能在短时间内自我“培训”成为一名黑客。难怪国际刑警们惊呼:到1999年底,因特网上已有3万多个黑客网站,全球有近1700万人具备“黑客”电脑的技术。由此可见,如不加以有力遏制,网络犯罪的平民化,势将在新的千年愈演愈烈,导致网络犯罪总量的更大幅度攀升。

  2、在线寻找作案目标的趋势 随着电子银行、电子商务的发达,犯罪分子也开始将作案目标瞄准网上搜寻:如设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系统,阅读到银行内部掌握的储户存款资料后,即可通过修改指令,将他人虚拟钱包中的钱“转入”自己钱袋中;抑或,也可通过对“存款大户”的掌握,预先排定作案目标,以便实施传统的抢夺、抢劫、绑架勒赎乃至盗窃等犯罪。

  3、“虚拟毒品”趋势 据报载,“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高科技犯罪行为,将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一角落。有专家预测说,网上将会出现一种‘虚拟毒品’,这是一种可以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数码‘兴奋剂’或者‘迷幻剂’,可以使人上瘾”。[19] 然而,这种可以使人“上瘾”的数码兴奋剂或迷幻剂既然被称作毒品,可以想见,它势将同真实的毒品-可卡因、海洛因等一样-几乎无可摆脱地终身残害那“瘾君子”的身心健康,直至死亡。

  4、“禁止恶”大于“自体恶”、普通犯大于国事犯罪比例的趋势 如网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毁损商誉、虚假广告、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都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由于网上尚不能直接实施必须与被害人或被破坏物面对面的接触方能完成的“亲手犯”,如不能实施杀人、抢劫、强奸、抢夺、伤害、放火等杀人越货的悖德犯罪,加之现代社会,整个法定犯的比例日趋扩大,因而网上犯罪也呈现出法定犯多于自然犯的趋势。

  5、网络使用者比网络提供者所实施的犯罪种类更多、总量更大的趋势。网络提供者,指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无论是一级网还是二级子网服务供应商;网络使用者包括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和互联网用户。虽然从理论上看,网络提供者具有实施上述几乎所有网上犯罪的能力,但就基本情理看,实施上述多类犯罪一般不符合其作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宗旨。从数量上看,大量的网上犯罪,还为网络使用者所实施。然而,毋庸讳言,网络提供者一旦实施网上犯罪行为,就可能具有较之网络使用者大得多的破坏力。例如网络提供者可关闭某一方甚至某一国的局部乃至全部网站;破坏某一方甚至某一国的局部甚至全部网络通道。

  6、网上犯罪数量剧增且总量居先的趋势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显示,截止1999年6月,国内共有互联网用户400万,是香港的4倍,1999年底达700万;2000年初达900万。到2002年我国上网人数将紧随美国、德国之后,位居全球第三,达3200多万,而美国在1999年已达9400万。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所带来的无限的商机和隐伏在商机之后的犯罪的增多。例如仅以我国香港特区的网上犯罪举例便可见一斑。1998年,香港的网上犯罪仅38起;1999年猛地扩大了7倍多,达296起。其中,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的犯罪由1998年的13起增至218起;发送淫秽物品的犯罪由13起增至32起;互联网购物诈骗由1起增至17起。可见,从比例关系看,网上犯罪的增幅远比网民的增幅比例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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