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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1)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关于教唆故意的内容。在共犯从属性的框架下,既然通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以被教唆者现实地实施(至少着手实行)被教唆之罪为要件,那么也只有在教唆者对被教唆者实行犯罪(甚至完成犯罪)有认识并容认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具有教唆故意。因此,笔者赞同以下观点:教唆者的故意是指对一定犯罪行为的认识以及使作为被教唆者的他人产生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决意,并且必须认识被教唆者达到犯罪的实行。从而,笔者主张:未遂的教唆因为不具备(完全的)教唆故意而不可罚。在我国刑法学者对于教唆故意内容的不同观点中,笔者赞同以下观点:教唆故意的认识要素包括对教唆对象尚无犯罪意图或犯意尚不坚定且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认识,以及对教唆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认识。理由是: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72]但是,除此最根本的认识内容之外,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犯罪客体和作为选择要件的犯罪对象等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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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页。

  [3] 弗兰兹。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74页。

  [4] [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65页。

  [5] 俄罗斯总检察院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6]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7] 参见[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第15页,第142页。

  [8] [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

  [9] [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10] [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11]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页。

  [12]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7页;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6页。

  [13]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14] 林文肯。茅彭年著《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4页。

  [15] 魏克家:《略论教唆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2期。

  [16] 魏智彬:《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7] [日]小野清一郎:《刑法概论》,法文社1956年增订版,第149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

  [18] 德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和判例的立场,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等合著:《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32页;德国立法参见现行德国刑法第30条。

  [19] 比如关于日本刑法第61条的规定,是解释为极端从属形式还是限制从属形式,便存在分歧。但德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便不会产生同样的争议,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教唆犯从属形式的争议,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51-352页。

  [20] [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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