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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比较研究(9)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关于教唆的内容,通说认为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教唆他人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至于教唆的内容是否限于特定的犯罪?上述的通说并未明确表态,但从其使用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字眼来看,应该说是主张教唆的内容以特定的犯罪为限。但也有论者认为:“教唆他人犯罪,有教唆他人犯特定的罪与非特定的罪之分,”即主张教唆的内容不限于特定的犯罪,教唆他人犯不特定的罪也可构成教唆犯。至于“特定”到何种程度,该论者认为:“所说的特定的罪,是指教唆犯向被教唆者指明了所要实行的犯罪的具体种类,比如,教唆犯教唆被教唆者去实行盗窃罪或伤害罪。至于被教唆者实行犯罪的手段、时间、场所,并不要求在教唆犯的教唆中给予明确指示。”[64]

  关于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被教唆者基于教唆实际地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基于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普遍持否定态度。

  2.在主观方面,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否认过失可以构成教唆犯。但是,教唆犯的故意是仅限于直接故意,还是也包括间接故意,理论上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主张:“构成教唆犯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这是由于教唆犯是希望被教唆人去实行某种犯罪活动,并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这一心理状态特点所决定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教唆犯”。[65]有的主张:“教唆的故意,通常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如教唆犯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意图,而对此采取放任的态度”。[66]有的学者又对第二种观点进行了具体化:“构成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教唆犯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在这里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也成立教唆犯。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即对被教唆人是否犯被教唆的罪采取放任态度,那么,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就没有违背教唆人的意愿,又怎能认定构成教唆犯呢?构成刑法第29条第1款的教唆犯,通常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也可能出于间接故意”。[67]

  关于教唆故意的认识因素。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故意包括意识因素(或者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根据前述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教唆的故意形式的争论,不同观点对于教唆故意的意志因素的立场便显而易见了。关于教唆故意的认识因素,理论界存在内容繁简不一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犯的意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68]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故意的意识因素是:“其一,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决心尚不坚定;其二,认识到被教唆的人是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其三,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69]

  (三)比较结论及笔者见解:

  首先,在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被教唆人现实地实施了(至少是着手实行)所教唆之罪的问题上,大陆法系的通说持肯定态度,而我国的通说基于我国立法规定普遍持否定态度。大陆法系的通说之所以持肯定态度,是基于共犯从属性说。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分野。“共犯从属性说主张:狭义的共犯的成立或者其可罚性的前提,是正犯者必须实行了一定的行为;与此相对,共犯独立性说认为,狭义的共犯也因为共犯者固有的行为而成立,而且具有可罚性。……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者、帮助者的教唆行为与正犯者的实行行为具有质的差异:与此相对,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是作为教唆者、帮助者犯罪意思发现的实行行为,而且正犯者的实行行为,对于教唆者、帮助者而言,只不过是因果关系的经过或者客观的处罚条件”。[70]简而言之,共犯从属性,是指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了犯罪的原理。…共犯的独立性,是指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71]在德、日的刑法理论中,共犯从属性说居于当今的通说的地位,因而肯定被教唆者现实的实施(至少着手实行)所教唆之罪是教唆犯的成立要件的观点也成为通说。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否人被教唆者现实地实施被教唆之罪是教唆犯成立的要件,按照上述的标准,显然属于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这种立场的直接原由是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根据第29条第二款,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依然构成教唆犯。而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为什么采取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笔者认为这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其一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对教唆犯的态度;其二是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在我国,自唐朝以后的历代封建法典中,都有关于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余并为从”的规定,反映了历代封建统绐者从严惩处包括教唆犯在内的“造意犯”的法律思想。这种延续千百年的立法传统和法律思想不能不影响现代中国的立法。二,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各有道理,但前者更符合刑法谦抑、保障人权的现代刑法思想的潮流。然而,理论上的优劣是一回事,刑事政策的取舍又是一回事。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刑罚的制裁面小;而按从犯独立性说则刑罚的制裁面大。每个国家的立法者会根据本国当时的政治、经济以及犯罪态势决定或严或宽的刑事政策。而我国自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也导致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社会治安状况比较混乱。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倾向于从严(从一再进行的“严打”可见一斑),因而在立法上便采取了刑罚制裁面大、对尚未导致被教唆者现实地实施所教唆之罪的也以教唆犯论处的共犯独立性说。与现行刑事立法相适应,刑法理论上便形成了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被教唆人现实地实施所教唆之罪为要件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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