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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主要制约因素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就目前我国刑事政策体系,有人认为按层次划分,“我国刑事政策体系应包括元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但“我国的刑事政策难成体系,没有一个遴选刑事政策的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刑事政策都是针对实践的需要来制定的,因而其针对性强、灵活有余而稳定不足,以致各项刑事政策之间关系无法协调。” 还有人对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梳理,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的总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严打政策是我国的具体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对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认识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第三种观点还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可以改称为‘轻轻重重’政策,而“严打”则是“重重”一面的具体化。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是“轻轻”一面的具体化,即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作为一个体系,一个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总刑事政策或称元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着系统内部具体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效果。社会治安治理的方针是中央政法委于1981年6月在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首次明确提出的。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同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进修改后的党章总纲中。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应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近乎完美的理论,但其政策制定的不科学性直接限制了其效能的发挥,对此,我们从一次又一次的“严打战役”中就能明显地感觉到。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政策的制定未能注意到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次被提出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掌握着几乎全部的社会资源。党和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有权力也有能力为这一政策的实施进行资源分配,从而保障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随后我国就提出了搞“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继而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市场规律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而非国家权力。社会拥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而国家只能从税收中取得部分资源。经济的高速发展要求国家利用其有限的资源进行更多的基础性建设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以保持发展速度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犯罪预防的资源投入相对来说就明显不足。这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无奈。资源分配方式的改变必然引发社会结构的变化,即由一元化的社会结构转变为二元化的社会结构,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刑事政策是一个时空性很强的事物,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有不同时期的内涵,因而研究刑事政策的工具即刑事政策的模式也应具有适时性”。 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必然要求二元化的刑事政策模式。即“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这也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样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两方面利益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只靠政府有限的资源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这一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然要求社会的参与。然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每一次制定和实施都未能有效地调动社会资源的参与,这对这一政策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先天的不足。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也同样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社会的需求,在实施过程中,社会对于政策的参与程度也将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影响。

  2、政策的制定未能注意到政府职能的变化。80年代初,我国的国家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迄今为止仍是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改革开放20余年来,发展经济历来都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能否把地区经济搞上去也是政府各级干部考核升迁的主要标准之一,形成了所谓“经济型政府”模式。历次的“严打”也给人们造成了预防犯罪是公检法的任务、与政府关系不大的错误认识。以至造成虽然党和中央一再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而各级政府却未能有效实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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