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实施的低效性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各种利于犯罪滋生的思想泛滥,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层出不穷。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置于社会中进行教育改造,矫正组织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是暂时、有限的,而社会环境对犯罪人的影响则是永久的、普遍的。暂时、有限的影响可能使犯罪人暂时改变了行为模式,但永久的、普遍的影响将使这种努力毁于一旦。因此,社会环境状况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矫正的效果。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能否真正贯彻落实对于社区矫正来说也是制约因素之一。
(三)政府组织模式对社区矫正的制约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具体主体从文件上看是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的全部工作则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即司法助理员和抽调的监狱警察所包揽。专业矫正人员的业务素质固然是矫正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但具备专业素质能否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这也是很值得探讨的。
无论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还是监狱警察,从政府人事制度上讲,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作为政府组织的有机组成要素,其工作能力的发挥直接受到政府组织模式的制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这种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之一就是“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他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赋予的,有的是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 单一制的特点决定了政府的组织模式必然也应是高度集权型的政府组织模式。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其规模也同时要求对活动效果具有可预见性。我国目前正处于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型时期,工业经济的机械化大生产,要求社会分工的深入和标准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这种转变也必将使分工和标准化指导和规范着所的社会制度、观念和行为。成为工业社会最显著的标志。 以上目前我国社会的特征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政府组织模式与其相适应,从而建立一种集权程度高、分工深入、标准化程度高和可预见性强的政府组织模式。逾越这种组织模式,从整体上直接实行西方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的组织模式对我国来说是不可能的。
而实际上,我国一直在向建立这种模式的方向努力。这种组织模式被称为官僚制组织,或称机械式组织、刚性组织,由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马克斯·韦伯所创建。官僚制组织最大的优点就是有利于组织目标的顺利达成,但其缺点也蕴含于其特点之中,是显而易见的。官僚制组织的特点为“高度的专业分工;规范程度高,即规章制度明确而且严格;集权程度高,决策权力高度集中于上层。” 高度的专业分工使职业固定化,工作简单化、常规化和标准化,其后果就是导致“专业白痴”的产生。即在这种组织模式中的公务员只熟悉本工作岗位的有关知识,对于其它行业、专业的知识一无所知。矫正罪犯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求矫正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学,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即要求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个全面型的人才。这无疑是这种模式无法达到的。为鼓励公务员对政府的忠诚和贡献精神,官僚制组织采用终身雇佣制。对于被终身雇佣的公务员来说,只要其能够遵守严格而明确的规章制度,就不会被随意解雇。严密的制度使公务员不愿探索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那样会承担违反规定,被解雇的风险。在激励机制方面,官僚制采用以职级、职等为坐标的统一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同样也是经济人,只投入而不产出的事情他也是不会做的。这样,这种组织模式严重地扼杀了组织成员的创造力,使政府组织陷于封闭、僵化和缺乏活力之中,最终后果就是导致效率低下。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芝加哥大学的沃克教授尖锐的指出:“缓刑监督实际上是一个神话,监督仅仅停留在官僚机构的文件上,于是责任被推卸了。犯人每月与缓刑官见面一次,空泛地谈谈工作、毒品、酗酒以及犯罪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然后出缓刑官上交一份报告,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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