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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权利的法律定位(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在关于受刑人改造的教科书中,受刑人权利的定义往往也折射出权利概念要素分析方法的影响,有学者认为,“罪犯的权利是指受刑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罪犯权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享有的权利、部分享有的权利和限制享有的权利。”[6]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部门根据矫正受刑人需要而授予的实现某种愿望和利益的可能性。”[7]这些定义都侧重于受刑人权利的法定性,即将受刑人权利等同于受刑人的法定权利,将受刑人权利的合法性基于法律的规定性,而不是基于受刑人权利本质属性的正当性,在观念认知上,将受刑人权利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基于受刑人“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本源上,坚持受刑人权利的“法赋权利”观,将受刑人的合法权利与法定权利相混同。在我国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受刑人权利法定性的强调而导致对受刑人权利人权属性的漠视,导致我们在实践中往往仅注重对受刑人权利的宣示性研究,而不注重于对受刑人权利实现的研究。然而,以对权利本质的正当性确认是基于人的共同价值和尊严的认同,受刑人权利保护的逻辑起点也正是基于权利的正当性本质和对受刑人作为人的尊严的人道尊重。以此作为逻辑起点,才能从人权的角度来对受刑人权利加以保护。

  二 受刑人权利的逻辑结构

  为走出受刑人权利研究的理论误区,有必要对受刑人权利进行科学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受刑人权利,是指受刑人在联合国“人人享有最大的自由与尊严”的人权原则下,依照其国籍国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法制、行政、社会以及道德力量的保障所获得或应当获得的物质的、精神的权益总体。这一受刑人权利的理论定义体现了以下三点理论内涵:

  第一,从权利的本源上分析,受刑人权利首先是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受刑人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受刑人应该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即基本人权。那么,在最终意义上,人的权利来源又是什么呢?在近代西方的传统人权观中,关于人权的来源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权利推定方式,“一是经验式的,以英国法为代表,推定的根据是某种既成事实,包括权利主体的社会地位、财产、利益权力以及有关的习俗、法律。二是先验式的,以法国法为代表,体现了自然权利论的思想逻辑。”[8]经验式的人权推定方式是从固有的法律体系出发主张权利,在社会的法制变革实践中,注重改革的渐进;而先验式的人权推定方式则以人权原则与现存的法制体系相对抗,在社会的法制变革实践中,注重变革的急变。在方法论上,人权推定存在的先验和经验的分歧,实际上是对权利属性的不同侧重,经验式的人权推定从主体上对人权进行推定,人权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权利的范围也由社会的既成事实来确定;先验式的人权推定方式仅仅是从权利依据的角度,而不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讲的,“人权”不是指“由人”享有的权利,而是指“人作为与自然理性相通的类”而享有的权利。经验式的人权推定基于人的社会属性,这种人权推定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权利范围的突破;先验的人权推定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这种人权推定虽然利于论证人权的神圣,但是它将人权作为一个超越现存社会制度之上并与之相对立的原则,其方法论的革命性和批判性不利于现存法律体系的稳定,从根本对人权保护也存有不利。

  事实上,人权从本源上来说并非“法赋”亦非“天赋”。英国哲学家米尔恩在他的人权哲学体系中提出了“低度道德”作为人权的根据,“不仅仅是要有社会就要有权利,而且是若要遵从普遍的低度道德标准的要求,就必须让每个人类成员都享有权利。”[9]米尔恩以低度道德作为人权保护的逻辑起点,他否认人的权利是一种理想标准,而是一种最低标准。他借助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人道原则,建立了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人道原则的肯定方面即“将人当作具有自我的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10]尊重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作为人道原则的肯定方面,也成为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点。因为人权概念的强大包容力,持不同文化观、政治观的人都能从这一概念中找到自己的生存价值和行为合法性依据,尽管在人权理解上存在复杂的纷争,但是人的价值和尊严则是人权思想产生、发展的基石,是人权运动发展的价值依归和动力源泉。对人权的保护必须以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点,米尔恩的人权哲学正是强调了这一点。“人不是手段”是人道原则的否定方面,从否定方面来看,对人类共同体的任何成员来说,如果他的伙伴成员仅仅把他当作手段来对待,就等于完全否认他是一个成员。“违背伙伴关系的原则,因为只把他作为一种手段来对待,表明对他的幸福漠不关心。这也违背公正原则,因为如此对待就否认了他所应得的一切。最糟的是,这还违背尊重生命原则,因为如此对待就等于把他的生命当作为某种目的的可牺牲的东西。”[11]所以,只有按照公正原则、尊重生命原则等普遍道德原则行事,才能符合人道原则这一绝对命令。这样,米尔恩通过人道原则建立起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米尔恩以“低度道德”作为权利推定方式,实质是将人权基础建立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共似性,为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不同的文化部落寻求一种可以普遍接受的价值底线,并以此作为共同遵守的原则,使人权的保护由理论上的必然性走向了现实可能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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