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由于受狱内存在的监狱亚文化影响,罪犯入狱后可能不但没有悔过自新,反而受监狱亚文化侵蚀,强化了犯罪意志,习得新的犯罪技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文化对社会个体的影响有如下规律:当社会个体开始接触这种文化时,这种文化对社会个体的刺激最大,影响最大;当社会个体接触这种文化一段时间后,社会个体开始对这种文化全面评价,从肯定态度为否定态度。监狱亚文化对罪犯的影响一样。当罪犯入狱一段时间后,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刺激最大;当受刑人入狱一段时间后一般需二三年后,罪犯对监狱亚文化的兴趣减弱,并对监狱亚文化的态度开始变化。而多数短期自由刑犯是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刺激强度最大影响最大期间内服刑的,因此,监狱亚文化对罪犯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初犯。短期自由刑可能使罪犯受到犯罪思想与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与深度感染。林山田教授在论及短期刑的弊端时也指出:“短期刑无异于置受刑人于促成犯罪的环境之中。受刑期中极易结交其他的犯罪人,而于释放后另犯新罪。经常有些机会犯 (偶发犯)更由于短期的监狱,受到其他犯罪人的感染,而变得更具有犯罪倾向。”意大利学者雷·弗里斯塔(AdeForesta)也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时间,对改善犯罪人虽然过短,但很不幸,使其败坏则足足有余。
第三,短期刑犯人大多为初犯、过失犯或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人。这些人主观恶性小,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尚有耻辱心、悔过心,容易改过自新,重新成为一名守法公民。但是一旦对其判处短期刑,给其贴上“罪犯”标签,只会使他们感到羞愧、绝望,使他们感觉在社会上难以做人,降低了自尊心,自暴自弃,因而无法重返社会。有的则进而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v.Liszt)所说:“短期自由刑既无改善,亦无威吓之效果,只有打击犯罪经历之人的自尊心而已。”
第四,短期自由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如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婚姻家庭破裂,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罪犯服刑期满,无论是否得到改造,都会在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歧视和阻碍,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
此外,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的受刑者大多属于下层阶组的人,上层阶组的犯罪人往往只被处以罚金,这恐怕加深了不公正感;另外,短期自由刑的受刑者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给行刑实务造成了过大的负担,如此等等。
三、短期自由刑的程序控制
既然短期自由刑有如此多的弊端,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彻底废除它呢?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短期自由刑同样也有它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短期自由刑并非根本就不具有预防作用,其被指责的一些弊端也为其他刑种所具有即并非其所特有,而且其中一些弊端并不是其本身所必有,而是由于刑罚执行方式的不科学造成的。况且,正如奥地利刑法学家谢利(Seelig)强调的那样,短期自由刑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吓、赎罪、惩罚的记忆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其符合现代刑罚发展的轻缓化趋势。因此短期自由刑作为长期自由刑与非监禁刑的过渡措施还是有它的存在价值的。但是在控制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上我们还是应该有一些对策的。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或者是正在探讨许多实体法上的对策,如A.刑罚替代措施: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罚金、强制劳动、训诫、剥夺或限制一定资格等;B. 变更执行方式:如开放式处遇、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改进分级处遇制度等。但是少有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探讨的,下面笔者就从形式犹豫制度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从程序上对如何控制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作以粗略探讨。
(一)刑事犹豫制度含义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是法的价值的重要内容,其间的争论也从两者产生一直持续至今,实体法固然有其正义的内在要求和规定性,程序法则可以通过保障实体法的实施来贯彻实体法的正义要求,然而程序法是否存在独立的、非依附性的价值、这种价值在哪里,虽然争论的声音还没有消失,但主流的观点还是值得赞成的:程序法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实质正义不仅仅通过实体法的规定和贯彻来实现,对某些刑事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的程序进行诉讼也是可以实现实质正义的。刑事犹豫制度就是最好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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