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被交际中的合作会话原则及其具体体现
3.1材料显示法—被交际中有合作交际,也有交际完全失败的不合作。这种不合作体现在被告人的言语上,如被告人咆哮公堂、辱骂法官、公然蔑视法庭权威的言语,类似于“我的嘴被卡住了”。但这种公然的不合作行为极少发生。被告人在庭审上的言语行为可依其配合法庭的程度分为全面合作与不全面合作,也可称为积极合作与监控下的合作。被告人的积极合作表现为认真如实地回答法庭讯问,监控下的合作则表现为被告人回答问题时吞吞吐吐或沉默,在法官的督促下才不得不继续合作下去。下面举例(4)说明:
(1) 在法庭开庭之际,法官核实被告人情况:
法:现在开庭。被告人,姓名?
被:苏××。
法:性别?
被:男。
法:出生年月?
被:1942年×月×日。
法:民族?
被:汉。
法:家庭住址?
被:×××。
法:最高学历?
被:大学。
法:现在职业?
被:×××。
法:是否有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法:因何被刑事拘留?
被:受贿。
庭审中这些纯程序性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语境下一般显得唐突或粗鲁,甚至有涉个人隐私之嫌,在法庭上法官讯问时,被告人一般能如实地回答,表现出极好的合作。接下来,
(2) 法:沧浪区人民法院收到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苏某受贿一案的起诉书,现在本庭开始就此进行审理。这次合议庭由三个人组成,法官王××,就是我;助理审判员:××× 与×××,本次庭审公诉人为×××,书记员:×××。下面宣布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有权要求涉案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做自我辩护,有权做最后陈述。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法:你是否要求本合议庭成员回避?
被:不要。
审: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以上例子说明,被告人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完全体现了“合作”原则,并且在质、量、关系、方式等方面都做到了完全一致。所收集的材料中,也有不进行“合作”、交际失败的例了,如:
(3) 法:被告人,姓名?
被:知道了还问?
法:(声音严厉地)姓名?
被:你管得着吗?
在这个例子中,被告人故意质疑法官的讯问,置其不理,这可以说是被告人所使用的语言策略,他试图掌握一点对庭审的控制权(Gaiba,1998)此时,法—被交流无法正常进行,法官只有不厌其烦地当庭对其讯诫。
有的被告人开始极不情愿回答讯问,代之以沉默,在法官的“干预”下才如实回答的,如:
(4) 法:被告人,姓名?
被:(沉默)。
法:被告人,回答法庭的提问,协助法庭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明白吗?被 告人,姓名?
被:×××。
因为法—被合作交流能否成功主要由被告人的答复来体现,所以我们可以从被告人回答讯问的方式来分析两者的交际情况。Amy Tsui(2000)按受话人的答复是否实现问话的要求将其分为两类,见下图:
+fully—fitting——+ve responding act
response -ve respondiny act
-fully—fitting——
temporization
(2000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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