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康德那个时代,关于死刑问题的论述影响最大的要算贝卡利亚,西方关于死刑存废的长久论争也正是由贝卡利亚发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而揭橥的。他基本上把先前的所有关于死刑制度之不合理的论述汇集起来了,尤其是他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下来讨论问题,理论性大大地增强了。可是,在康德看来,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讨论“完全是诡辩的和对权利的颠倒。” [43]他对贝卡利亚进行了专门的反驳。
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公正刑罚的强度问题,而所谓“强度”是就刑罚对人的心理情感之影响而言的。在贝卡利亚看来,“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而“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死刑给予人类心理情感影响的是其强烈性,而不是延续性。因此,“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由于死刑主要具有的是其强烈性而缺乏延续性,它不仅不能对公众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反而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树立残酷的榜样,毒化人们的心灵。二是死刑违背了人们当初为建立国家所定立的社会契约。在贝卡利亚看来,死刑不可能包括在人们最初的社会契约之中,如果包括了这个条款,那就意味着人民中每一个人都必须同意,当他谋杀任何一个人时他就得偿命。然而这种同意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会这样来处理自己的生命。[44]很明显,贝卡利亚所提出的两条理由都不是从罪与刑的内在关联的角度考虑问题,而第一条理由将刑罚的社会功能意义诉诸于人们的心理情感,这恰恰不能建立起康德所要求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理论知识,譬如,假设人们亲临犯罪现场,难道就不能激起人们对于被害人的同情心?至于刑罚的“强度”所包含的对犯罪的惩罚的公正性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了康德的主张。值得重视的是贝卡利亚的第二条理由,它从根本上涉及到了国家刑罚权本身的正当性根据的论证问题。这也正是康德批驳贝卡利亚的着力点。
首先,人们为什么要缔结原始的社会契约?康德与贝卡利亚一样是通过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来建立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的。人们之所以缔结所谓的社会契约,理由只有一个,就是结束无法律的因而是粗野的自然状态而进入文明状态,也就是法律状态,以使自己先验的自由和权利成为实在的和现实的,而国家的实质也就是依据法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文明联合体,国家的唯一目的也就是保障人们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当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遭到侵犯时,国家能够提供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救济,这就是国家权力包括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所在。人们当然不是为了死刑这样的刑罚权力来缔结原始的社会契约,但国家的刑罚权却是可以由此推导出来的,贝卡利亚确实是“对权利的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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