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犯罪(3)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属于现实存在的有机体,具有团体的意思和独立的存在。法人机构及其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同法人的直接行为。法人实在说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各类法人大量涌现的情况下产生的。法人“在聚集资本从而在生产经营规模上实现的‘惊人的扩大’,他们在频繁的经济活动中对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神奇的魔力’,都使人们对这些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确信无疑,法人的客观实在性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14](P225)。在实在说看来,自然人有个人意思,法人则有团体意思,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团体的利益。当然,法人与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是有差异的。自然人因为有生物体的意思器官,其意思功能是自然所赋予的,而法人的意思功能是社会的,其意思表示是依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形成的。
从一般理论出发,主张法人拟制说,就难免否定法人的犯罪能力,而主张法人实在说,则容易肯定法人犯罪。但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现实,英美法系通行的理论是法人拟制说,但却最早规定了法人犯罪。而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说虽占统治地位,却在相当时期否定法人的犯罪能力。这说明,民法上采取的观点与刑法上的观点未必一致。在英美法系,法人犯罪的基础是“身份认同原则”,认为法人虽然没有大脑和双手,法人中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并不是在为个人讲话或活动,而是作为法人在活动。指挥其行动的大脑是法人的大脑,即那人的行为和思想是法人的行为和思想。[5](P114 )这种观点无疑是法人实在说的反映。而大陆法系虽然承认法人的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但基于个人责任的理念,认为法人没有灵魂可指责,没有肉体可处罚,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却又是法人拟制说的思想。
我认为,对法人性质的认定,应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法人拟制说强调法人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这固然是事实,但法律不可能拟制出一个脱离社会经济生活的虚体,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决不是抽象的人。在以一家一户自给自足小生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时期,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单个的个人,人们还难以认识到经济组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而将其看作是一虚拟的法律主体也就不足为怪。而随着大生产的形成,法人大量涌现,社会的极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而法人实在说的观点基本上反映了法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现实。每一个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是活生生的具体存在,它有着区别于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在追求特殊的团体利益的过程中,它有选择和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和权利,有能力对行为的性质(是否给社会造成危害)作出判断,并作出实施不实施的决定,法人是有可能背离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也正因为法人是一个具体的存在,一种新的社会单元,法人是能够接受刑罚的惩罚的。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人一定利益的剥夺,法人既然有自身的利益,通过对犯罪法人的利益的剥夺,是能达到刑罚目的的。
应当指出,在计划经济制度下,我国习惯于将企业根据所有制的性质分成三六九等,法律上赋予不同的地位。因此,一些人的思维观念中,将私营性质的法人同私人等同起来,甚至司法解释也曾经有类似的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平等主体地位的确立,那种将自然人人格与法人人格混为一谈的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分类已经被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所否定。从新刑法的规定看,除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刑法第30条对单位的性质并没有限制。即刑法第30条提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这两类公司的资产结构大都是混合型,许多场合下也很难分清公有还是私有。所以,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的、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包括私营性质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具有外国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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