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犯罪(5)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我认为,罪责自负作为刑法中的一个原则,无疑应得到贯彻。但将追究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罪责自负的原则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确有一些相似之处:从形式上看,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有一些相似之处。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而法人内部也是由数个自然人组成的;在犯罪客观方面,两种犯罪都有数人的活动,且数个人的活动都可能是相互联系的;在犯罪主观方面,两种犯罪的故意都可能是数个人共同形成的。但在刑法理论上,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又有着原则的区别,这种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主体特征看,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虽都带有“集体”的外壳,但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自然人集合而成,带有“合伙”的性质,它以参加者的存在而存在,并且这种集合一开始就显示出社会危害性,就为刑法所禁止(刑法上将拉拢共同犯罪人及成立犯罪组织作为犯罪行为的方式)。而法人犯罪则不一样,法人犯罪的主体虽然是组织体,但法人本身是独立的具体存在,是能够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法人对其成员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成员生老病死、进退离合并不影响法人本身的存在,绝大部分成员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其主体就是法人本身和少数责任人员。此外,法人本身是依法成立的,其成立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法人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特殊主体。(2)从主观方面看,法人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也是不一样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各共同犯罪人协议形成的,各共犯都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某种犯罪,对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抱着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态度。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较复杂。法人犯罪故意往往不是由法人成员共同形成的,(许多情况下,绝大部分成员并不知情),而是由法人决策机关形成的。此外,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不限于故意,还包括一些过失犯罪。(3)在犯罪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各共犯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犯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特定的犯罪。各共犯的活动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是为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联合行动的,他们的行为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法人犯罪则不一样,许多情况下,并非每一个法人成员都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通常是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所为,不过,由于这些人代表法人实施犯罪行为,有法人的资金为雄厚的物质条件,依据各种复杂关系,其犯罪活动的规模和能量丝毫不亚于共同犯罪。(4 )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共同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结果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分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犯罪,则由法人或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由法人本身负民事责任。没有参加具体犯罪的法人成员,既不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也不会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整体责任,它不同于共同犯罪的责任,更不同于株连责任。
四、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转嫁制与两罚制
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目的是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用刑罚武器惩罚犯罪的法人。由于法人没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肉体接受惩罚,刑法中的极大多数刑罚方法都无法对法人适用,“法人犯罪否定说”便断言,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惩罚,不会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刑罚的本质是国家对犯罪人一定利益的剥夺。法人有自己的团体利益,通过对这种利益的剥夺,是能够达到刑罚目的的。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利益要单纯得多,法人能够被剥夺的利益常常表现为财产利益,对法人的刑种也就显得较为单一,即以财产刑为主。现代各国虽有承认法人犯罪的倾向,但对法人犯罪如何处罚,各国却有不同的做法。综观承认法人犯罪的各国立法例,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种选择:转嫁制(代罚制)、直接处罚制、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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