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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录色情光碟,该当何罪?(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结论>

  作者在探讨散布猥亵物品罪时,即有友人表示〔为何仅处罚散布行为,而不干脆禁止持有,不是一劳永逸吗?一刀解决源头〕,这个问题,就要回归〔食色性也〕的探讨了,恐怕难有定论,目前的限度,是做到〔不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权〕,以及〔免受干扰(性骚扰)〕。

  有些事情,本来就是很矛盾的事,例如:如果猥亵物品可以家庭观赏,不透过制造或散布,又如何满足〔房内事呢?〕。如果汽车超速警报器可以依照违禁品而没入,为什么满街都在卖,却没有一家被取缔呢?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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