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罪应尽快列入《刑法》(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江苏有个“养鳗大王”,在不到4年内竟获得贷款12亿元之多。被他拉下水的干部有1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乡科级和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据他说,他的法宝是“金弹”和“肉弹”,“色情公关”百发百中。
原襄阳县王河二中校长杨大成为找时任长虹信用社副主任的被告人马国超(曾任原襄阳县工商银行副行长)贷款,与王河一中校长王传国一起将王河二中22岁的美术女教师玲玲?熁?名)骗出前往襄樊。当晚,马国超将玲玲骗至襄樊一酒店开房并表示要和她同住。玲玲不同意,马即两次强行猥亵,手段极其卑劣。因玲玲不断反抗,马国超强奸未遂。
在湖北省荆门市经常周旋于酒店、舞厅的“三陪小姐”陈某,由于颇有姿色会卖弄风情,被人贿赂给当时的市委书记焦俊贤。陈某成为焦大人的“红颜知己”后,在焦书记的关照下,陈一步登天,摇身一变,官拜该市一个区的文化局副局长。
“湖南艳贪”蒋艳萍在汉寿县被关押期间,为了与外界串通,她还以色相勾引负责监管的万江,当时是汉寿县看守所副所长的万江“欣然笑纳”。
从 春秋时越王勾践将西施献给吴王夫差、《三国演义》中司徒王允将貂蝉献给董卓,中国历史上就不知上演了多少起“利用美色将干部拉下水”的悲喜剧。广州、珠海、深圳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中,被查处官员100%包养了“二奶”,甚至有的还包养了“三奶”、“四奶”。这笔费用自然有人替他们掏。在商场和官场上,“泡妞”已经成为某些人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上流社会”人物“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 认为“性贿赂罪”不宜定罪的人认为:
赞成立法制裁“性贿赂”的人士,其逻辑出发点其实并不新鲜,与传统的“红颜祸水”论、“女人误国”论如出一辙。他们就没有想到,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再说了,不法分子谁也不是傻瓜,如果干部身上没有利用价值,如果干部在享用了他提供的美色之后不能给他批一块地、帮忙搞一笔贷款,人家赔了夫人又折兵,难道吃饱了撑的?
不认真反思党政干部一个个为什么如此轻而易举就能被拖下水,以及被拖下水之后为什么能够如此得心应手地全心全意为不法分子谋利益,而煞有介事地炮制一个什么“性贿赂”概念,如果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无事生非,就纯粹是舍本逐末的多此一举!
对干部而言,享用了该老板花钱雇用的妓女提供的性服务,在犯下受贿罪(因该老板已经犯下行贿罪)的同时,还因嫖娼行为触犯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件》,虽然他本人没有直接支付嫖资,但因为接受了该老板的行贿,也就等于将受贿得来的钱物通过该老板之手作为嫖资支付给了美色一方。总之,只要不法分子“花费巨资雇用妓女”将党政干部拖下水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完全可以对不法分子处以行贿罪,对妓女处以卖淫罪,对干部处以受贿罪兼嫖娼,根本无需额外添加一项“性贿赂”的罪名。 况且在理论上设立“性贿赂罪”尚有不少障碍。
第一, “性贿赂罪”的定性不准确。“性贿赂”的本质内容是权色交易,而权色交易的中心应是权力的腐败,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贪官进行权钱交易的一个动因或一种手段,把它上升为“性贿赂罪”,定性不准确。
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体例看,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所涉及的所有犯罪种类都与财产有关。虽然我国刑法理论承认,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应当注意到,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认为,犯罪除了客体外,还有客观方面等诸多因素,贿赂罪的客观方面就是财产利益的非法让度或取得。显然,“性贿赂”没有财产属性,不符合犯罪构成。
相关文章
- ·应尽快规定刑法修正案法条的具体罪名
- ·中国刑法渎职罪主体扩大 新的四类人员将被列入
- ·黑客软件制造者或被列入刑法处罚对象
- ·刑法修正案(二)
- ·外交部就美国会将中国列入“国际盗版观察名单
- ·南宁质量兴市战略 违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 ·外交部回应美将中国列入“国际盗版观察名单”
- ·河南将知识产权发展列入“十二五”规划
- ·26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 ·何梅代表:尽快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 ·旅游交通事故列入责任险理赔范围
- ·交通事故首次列入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内
- ·刘京生:尽快制定《医疗健康保险经营管理条例
- ·浙大教授周复多建议:尽快出台拆迁安置房管理
- ·上海集体协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不列入
- ·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 ·离婚时可以列入财产分割或处理的房屋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相关刑法条文
- ·《住房保障法》已经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
- ·《地图管理条例》已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