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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一)(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这一时期的管制具有行政性和刑罚性的双重属性。《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反革命分子管制之批准权,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均属于县市以上之公安机关。在乡村由区乡政府提出,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城市由派出所、公安分局提出,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其延长、缩短、撤销同。第十二条规定:凡经人民司法机关判处应予管制之反革命分子,亦依本办法处理之。针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的适用,不仅可以由“法庭依法判决”,更多的是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准。对于管制的刑罚属性,理论界并无不同意见,而对于管制的行政属性,理论界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管制属行政处分,11第二种认为管制属行政处罚,12第三种认为管制属行政强制措施。13以当时的视角考察,法学理论极不发达,不可能对管制的属性做出明确的理论界分;在立法上的界分是清晰的,按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在刑事处分中,规定了劳役和管制的处分”。适用于贪污犯罪的“管制”或“机关管制”分子。二是决定机关的专门性,除判决决定之外,其他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三是管制执行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管制分子之管制一经批准后,即由批准机关下达正式通知书,并在适当的群众会议上当众宣布执行之。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由各地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性管制与刑罚性管制相混同,体现出强制性,表现为管制期限的不确定性,管制期限为三年以下,必要时可延长;管制可易科性,被管制的分子,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可延长管制期限或者逮捕法办;管制的群防群控性,对被管制分子,任何人均有监督及检举其不法活动的权力。14以当前的视角考察当时的管制的行政属性,当前的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理论认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三者有着质的区别。行政处分通常专指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给予违纪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15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是特定的,只能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因是特定的,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达到制裁的程度;行政处分的种类是特定的,只能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行政处分的一种。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和其所任命的其他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做出的涉及身份、职级、声誉的行政性惩戒,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为对其内部事务实施管理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管制不属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16它有别于行政处分而为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作为行政不法的法律后果而存在的。17它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行为。18从严格意义上说,管制无法直接归类为现代的行政处罚或者是行政强制,然而,针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所表现出的适用对象的特定性,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反革命分子,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其做出审查决定的机关是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强制管理,监督改造,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政权的稳固。将行政性管制称为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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