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3)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三百四十九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百五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 下一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相关文章
- ·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
- ·人民检察院不宜担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
-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现状
-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权力
-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
- ·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关于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若干
-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效的刑事裁判无权抗诉
- ·浅议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 ·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
- ·张宏生申请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 ·沈君福申请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 ·李树业申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 ·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