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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7)
www.110.com 2010-07-07 17:37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三条 审判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则有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
  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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