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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9 17:44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快速发展阶段,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矛盾的内容也已不再单一化。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 益的主要行政机关,处于解决矛盾的风口浪尖之上。因此公安工作也日益呈现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难度加大的特点。公安民警在处理日常公安工作,特别是进行行 政执法工作时,需要能熟练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对问题进行深入、正确的分析。但目前的公安内部人事管理、培训机制已不能胜任当前的公安工 作。 
 

     目前公安机关民警主要由军队专业、公安院校毕业分配和社会招干包括地方大学生分配这三大部分组成。同时据笔者了解,全国公安机关在民警录用时尚未设定严格 的“执法资格”的限制条件,没有象检察官和法官那样需要通过国家级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能录用“上岗”。大都是只要是公安民警就能行政执法或是招入以后 经过简单的内部考试后就可上岗执法,无需任何的资格认证。短暂的、蜻蜓点水式的培训,不可能将公安职责完全讲明、讲透,只能点到为至。
公安机 关同其他机关一样,内部有不同的岗位,岗位的不同对民警执法素质要求也不一样。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民警很少在一个岗位上干到底,往往会因为不 同的原因交流到其他部门,甚至从非执法岗位调到执法岗位。人事部门往往多从民警个人工作能力及表现等因素来考虑调动,很少考虑到被调动民警是否能适应岗位 的执法要求。其次,政工部门一般也比较注重对民警录用后的第一次 “上岗”培训,很少在民警调动前后进行适岗培训。因此民警缺乏一个对岗位的认识和业务培训的过程。一旦参与执法就要直接面对现实问题,很容易出现认识的偏 差,导致该履行职责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出现。 

    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定位不准,警务和非警务区分不明,对外承诺过于盲目是造成行政不作为的人为原因 

    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起者重要的作用,禀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群众排忧解难本无可厚非。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多通过对外公开承诺形式出台便民服务措施。但目前 部分过多过大,不切合客观实际难以对现的对外承诺即不符合法律精神又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实际的困难。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对自我角色定位不准,大包大 揽,不对警务和非警务加以严格区分,盲目的自我扩大职责义务。笔者认为比较突出的是“四有四必”中的“有难必帮”。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推崇“马天民”式 的民警,对社会事务事无具细,一概包揽,常以万能机关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应当看到“马天民” 是在法制建设不健全,行政机关分工不明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也的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法治社会中“马天民”式的“有难必帮”实际上是对公安职责义务的 自我无限扩大,既是一种公安资源浪费行为也是一种越权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种典型情况是不切合实际情况,以一刀切的方式对外承诺。如承诺 在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等。而实际工作中则可能因为堵车,修路等意外原因无法按时到达现场。而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 案件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对外公开承诺所确定的义务即可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110民警不帮群众买早点、扛煤气或警车因不可预料和抗 拒因素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之类事件即有可能构成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笑事实,实际上也有了类似的案例。这类承诺一经对外公布便成为公安机关的职 责义务,所谓“口惠而实不致”,一旦难以兑现便会遭到群众不满,同时也在事实上形成义务履行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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