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执法过程程序指导的和对民警后续保护的缺乏使民警在执法过程感到如履薄冰。在工作中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把工作做好而是如何把自己保护好,严重制约了民警履行职责的力度也打击了民警的积极性。事实上的不作为出现也不可避免。
五、考评评价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不作为的客观原因
(一)不当的考评价值取向影响着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工作方式和方向。
客观上讲无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考评还是公安机关对内部民警考评,都直接涉及到被考评单位或民警的直接利益。考评结果已成为评价一个单位或民警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了唯一标准。民警日常的工作多多少少都要围绕着考评转,而考评实际亦成为了日常工作的“指挥棒”。
目前对基层民警的考评内容多注重于完成多少“罚没款”、“打击数”等硬指标,对民警日常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考评只占 有很少的比例。再就从考评方式讲目前民警的成绩和衡量考评多采用查账方式,对民警做了多少进行统计,从做的内容中查找问题和不足然后给予评分,很少对民警 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进行考评。民警做的多,自然错的机率就高,做的少错的就少,如果不做就查不到错。举例而言,如民警对抓获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处罚但 因为怕案件办不好被扣分等原因而不依法予以处罚,此类问题不会有记录也不会被考核抽查到。而且这种也缺乏能对民警日常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有效的衡量和统 计,民警多做少做难以正确评估。
价值取向的偏离和考评方式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也直接导致民警履行职责的失衡,不作为的几率也就大大上升。
六、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依法行政已经成为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力量,要适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切实正确履行职责,必须从根本上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出现。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与立法机关进行沟通,促使和推动公安立法的进步和完善。通过公安立法及时修改和废止滞后的法律法规,使公安机关的职责更加明确清 晰。避免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交叉,保证各司其职,互不推诿。同时通过立法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方式和程序更具又可操作性,即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又 为民警执法提供有效的保障并且又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有发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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