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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4)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参考文献:

  [①]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②] 陈宏光在《简论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一文中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执行性是由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政行为的效力决定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是内在的,并不因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而必然中止与暂停行政行为的实现。”载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8期。

  [③] 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④]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页以下。

  [⑤] (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76页。

  [⑥]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⑦]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⑧] 关于行政行为执行力的理论基础可参见城仲模《行政强制执行序说》一文,载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

  [⑨] 参见《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规定。

  [⑩] 我国目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理论上仅对各级法院有拘束力,不应成为法律渊源,但依据司法实践实际状况以及有些学者见解,司法解释却扮演法律的角色,甚至,有时其实际效力并不在法律之下。

  [11] 金国坤在《论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范围和程序》一文中指出:只要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行政行为就停止执行,不仅贻误行政时机,中断行政过程,妨碍行政效率,而且会助长滥诉。

  [12] 当然必须要承认由于法院对原告起诉资格的审查过严,无形提高了入讼门槛,剥夺了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伴随程序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对原告起诉资格的审查必将放宽,避免实质性审查,以保障原告诉权实现。

  [13]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14] 林莉红:《行政诉讼审理程序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4页以下。

  [15] 石佑启:《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16] 叶必丰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既表现为自行执行力又表现为强制实现力。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但,不容忽视的是,自行执行力必须以强制执行力为后盾,否则自行执行力的法律效力软化,没有存在的意义。

  [17] 关于给付行政的辅助性论述,可以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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