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不出庭的普遍现象与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为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尴尬的局面,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笔者认为,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已显得非常急迫和必要。建立这一制度,其意义在于:
1、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使老百姓感到自己与行政机关绝不是平等的关系,让老百姓产生“官”贵“民”轻、权大于法的误解。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能让老百姓真切地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增强其行政诉讼的信心。
2、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归根结底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人民服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能真正地体察民情,直接听取民众的呼声和要求,是行政机关接受民众评议、改进工作作风的另一种有效方式,也是赢得民众信任的一条有效途径。
3、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的核心。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能使其真实感受和掌握其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且印象深刻,同时也是一次深刻的普法过程,能够引起其思想的重视,便于今后制订相应的措施加以改正,其效果是其习惯于听汇报,作指示所不可比拟的。此举对行政机关吸取教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执法的水平和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能够缩短与老百姓的距离,缓和、化解矛盾。
老百姓敢于提起行政诉讼,很多情况下是为了争口气,讨个说法。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让老百姓能够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因而能逐步改变长期以来自己思想中“官”贵“民”轻的传统观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抵触和对抗心理,缓和“官”“民”矛盾。这样,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不会认为法院和行政机关“官官相护”,为提高老百姓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应建立重大行政案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对特别重大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出庭。对标的额较大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或涉及人数众多 的其他行政案件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在建立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要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上级机关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则可通过司法建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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