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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应当注意的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应该看到,审判的程序不合法,不一定说明案件实体不正确,但是,忽略审判程序的重要地位,正说明了“人治”法官的表现成份比较大,这也正是先定后审表现形式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如果原谅了先定后审这种思维方式和审理方式的存在,则必然出现此人审一个样,彼人审可能又一个样,这样就失去了程序制度的保障了。实践中,如果庭审结束后,在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不同阶段提出了若干新的问题,但这些新问题在庭审时没有审到,依法应重新开庭补充审理这些问题,这是防止先定后审的一种作法,即:防止庭外审查的这种不合法审判方式。合法正确的庭审方式,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特别是法官不能将自己在审理案件不同阶段的思维结论绝对化,而不注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情况的变化。同时,对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条件的全部内容,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都应在庭审中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特别是法官应认真听取、分析庭审的内容,采纳经过庭审审查的合法、合理事实证据,在判决书中认定事实证据,特别是否定事实证据,都必须是经过庭审审查的。

  七防定“靶”不准。就是防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不明确。定“靶”不准,会使审判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发现什么问题就审什么问题,没发现的也就漏掉了,这很难保障所有案件都能得出一个合法正确的审查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定“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作为的,或行政机关胡乱作出的某种行为等,则定“靶”不准的情况多有发生。还有前边讲到的在一件案件中,有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或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种行政法律关系,则更需要定“靶”准确。还有的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内容和指向的被告就不清楚,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随便定一个;特别是有的案件中,其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很规范的形式,原告更不明白诉什么行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审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定“靶”问题,有一定的困难,然而,这也正是行政审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即使是有了合法性标准,审查衡量的对象不确定,该合法性审查也会是盲目的、糊涂的审查。首先解决审什么的问题,定“靶”的问题,就是要首先研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开庭时,首先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审查对象搞清楚,它是以什么形式出现的,即: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属于拒绝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需要确认的具有行政法意义的事实行为。其需要审查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法律上的行政诉讼意义,也就是是否有判决维持、撤销、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具有行政法意义的事实行为,等等。总之,要将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明白白的确定下来,为审查其合法性树立目标。例如前边所举某场起诉规划局案例,原告的起诉内容很多,几乎将全部案情叙述一遍,经分析涉及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城市房屋折迁管理三个行政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本案应审查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全部内容均作出合法的交代。如果不首先研究和明白定“耙”这个问题,那么,开庭不但是盲目的,而且,出现错案的原因也多出于此。

  八防标准不明。就是防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条件不明确、不正确、不完整。明确了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还要有合法性标准条件。合法性标准条件如果不明确,想审查什么就审查什么,存在主观任意性;或者是合法性标准条件不正确,越是不正确的标准条件,其结果必然造成审查错误;或者是合法性标准条件不完整,容易出现漏查的问题,若漏查的问题恰恰是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这就容易造成审判结果的错误。

  合法性标准条件,必须是明确、正确、完整的,而且都是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以这个确定的合法性标准为前提,才好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条件有一般条件,即抽象的条件,如教课书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不足以在具体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因为,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条件,是由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就是在同一部行政法中涉及的不同性质的行政案件,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也不同。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几种违法行为。还有的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标准条件涉及到几部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要涉及食品卫生法,还涉及行政处罚法。有的还涉及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而哪些规定可以作为合法性条件的标准,哪些规定不可作为合法性条件标准,如果确定不准,则易错判。因此,几乎每一类行政诉讼案件,都应设定出具体的合法性标准条件。在审理每一类具体行政诉讼案件时,不但要考虑该类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合法性标准条件内容是什么,而且,即使在同类案件中,如果换了另一件案件,还要注意是否还有增加的合法性标准条件,或者是减少的合法性标准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对每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准确无误。例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有八类违反治安行政法的行为,虽然有相同的合法性标准条件,但更应注重这八类案件之间不同的那部分合法性条件。

  九防举证主体不清。就是防在案卷中分不清证据的来源,分不清是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提供的证据,这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第一审判决是否合法正确,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行政诉讼证据来源包括:(1)被告举证(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原告及第三人举证;(3)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 在以上三种来源的证据中,第一类是必须要划分出来的,因为,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对象材料。而后两类来源的证据,则是用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材料,从而达到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目的。因此,举证主体不分清,说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被告所举证据的意识不强,也影响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为突出被告举证主体,必须做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1.应该说,被告在此十日内举证是没有困难的,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为依托,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限定被告举证期限,是为了开庭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举证责任及期限,就是为开庭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方便。3.三种来源的证据,均应在开庭中当庭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经合议庭审查确认,方可做为定案证据,对证据的审查不能偏离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目的。因此,对被告所举证据(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审查是行政审判的特点,也是重点。4.在一审卷宗中,对被告所举证据要相对集中并标明装订在一起。主要注明以下问题:(1)被告举证;(2)举证日期;(3)交证人及收证人等。 这是行政审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特点和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所决定的,而且是必须的。

  十防审、判错移。就是防庭审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与最后判决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内容不一致。这里所讲错移和不一致包括;(1)内容相背, 如庭审认定内容与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相反;(2)内容不吻合, 如庭审没审到的内容,在判决书中认定了,或庭审的重要事实内容,在判决书中却没有表示等。以上这种忽视庭审功能和不顾庭审审查的客观事实,另写判决内容的情况,严格地讲,是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定的。

  为保障庭审的客观性与判决书内容相一致:(1)对漏审的问题,可以再次开庭;(2)判决书中确定的所有内容, 庭审中和庭审笔录中应有所反映;(3)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协调配合搞好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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