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叉案件的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交叉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当适用何种方式进行审理,我国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是先行政后民事,有的是先民事后行政。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就法院而言,采取一种方式一劳永逸的解决是不科学的,因此,固定于先行政后民事,或者先民事后行政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先行政后民事。
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时,有的法院选择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即将民事案件中止,等待行政案件裁判后再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对与民事争议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范围和强度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完全不同,即使民事诉讼中审查出行政行为违法,但民事案件却不能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应当先行政后民事。但是,一律按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会出现尴尬情形,因为,在实践中,有的民事诉讼却是行政诉讼的条件,如甲、乙兄弟两人共有一套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甲的名字,某日,甲将房屋卖给丙,甲、丙双方签了合同,丙付了部分房款,在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产转移手续时,房产管理部门以该房系甲、乙兄弟两人共有为由不予办理,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办理登记过户,而乙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同时乙因不同意出卖房屋,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甲、丙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在这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中,如果按照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则出现这样的两种结果:一是判决房产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一定限期内给丙办理登记过户,否定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审查权,直接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作出的判决;二是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虽肯定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审查权,但行政判决直接确认了买卖合同无效。无论行政案件如何先行判决,均必须在行政判决中肯定或否定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行政判决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乱。因此,当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成为行政判决的先决条件时,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
2、先民事后行政。
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况,大多数是民事争议发生在前,在民事争议起诉后,审理中涉及到行政争议,因此有的法院按照时间的顺序,选择的是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的理由是:行政机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公定力,非因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改变之前,不论该行政行为合法还是违法都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由此说明,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完全可以采信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据此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但是,这种审理方式很容易导致案件的反复,如甲出卖一批生铁被工商部门查处,经鉴定,该批生铁系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以甲出卖不合格产品为由处以没收生铁、罚款一万的行政处罚,甲被处罚后起诉供应其生铁的乙,理由是乙供的货为不合格产品,要求乙返还生铁货款,民事案件审理中,乙作为工商处罚的利害关系人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对甲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在这起交叉案件中,按照先民事后行政的处理方式,民事判决采信了行政处罚所确认的生铁为不合格产品,乙供应的产品不合格,遂判决乙返还货款,而行政案件在审理中却发现行政行为不合法,作出了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判决。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差异,导致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自相矛盾,在行政案件生效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造成案件审理的反复,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显然,先民事后行政也不是通行的审理方式。
3、行政、民事同时审理。
当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交叉时,有的法院为避免先行政后民事的尴尬和先民事后行政的反复,采取了同时审理的做法,即使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才进行的行政诉讼,因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长,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短,民事诉讼完全可以等待行政诉讼。这种表面看是同时审理实质是民事等行政的审理方式必然导致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有违“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四、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方式是上述三种,这三种方式各有理由又各自都存在着问题。而目前世界其他国家解决这类案件主要有五种:第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行政争议后不再受理民事案件,民事争议必须和行政争议一并解决。第二,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先行政后民事,行政判决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第三,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各自作出判决,但行政案件判决的效力高于民事判决。第四,只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不进行行政诉讼。第五,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审理,但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行政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民事案件。⑤借鉴国外的审理方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的审理方式应当采取下列审理原则。
- 上一篇: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下一篇: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研究
- ·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的区分
-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答辩期是多长时间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
-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
-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现状研究
- ·行政诉讼的代理权限与民事诉讼的代理权限
- ·行政诉讼的代理权限与民事诉讼的代理权限
- ·行政诉讼的代理权限与民事诉讼的代理权限
- ·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有关问题的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
-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共同点
-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
-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
- ·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
- ·关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争议问题的一些看法
-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
-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