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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有关问题(11)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二)在质证活动中,应加强合议庭对当事人质证的引导作用

  现在全国自上而下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庭审活动是中心环节,而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认证更是庭审活动的重心。在辩论式审判方式的质证程序中,法官处于中立、超然地位,主持质证活动,引导各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事实争执焦点,相互举证、质证,开展辩论,直接对抗。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改革发展速度较快,当事人和控辩双方 也较能适应,法院通过主持,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或法院稍加引导即可达到对证据审查并采用的预期目的。但行政诉讼起步较晚,且有区别其他二大诉讼的特点,即被 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和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全面合法性审查。行政管理领域广泛,特别某些领域专业性极强,而相对人的文化层次、基本素质、法律知识及接触范围 局限(如对某些规范性文件的了解)等各有不同,相差很大,有些在没有专业人员或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仅靠原告个人能力是无法对被告所举证据和依据有针对性的 或遗漏(如原告仅对事实,忽略了对程序证据的质证和对法律依据提出异议等)质证。

  鉴此,合议庭在主持质证活动时,就不能像其他二种诉讼质 证程序中以“听证”为主,引导为辅,而应加强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质证的引导。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合议庭庭前评议的问题方法、程序顺序等到主线,同时结合庭 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灵活掌握,以达到质证有序,提高效率、全面审查、公正裁判的最佳效果。

参考书目:

  1 新编证据法学/何家弘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毕玉谦著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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