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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渤海汽车队诉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工程公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02月18日
[裁判字号]:(1999)金经初字第95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大连渤海汽车队。住×××。法定代表人:毕作印,系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捷敏,系海环实业公司副经理,住×××。委托代理人:陈桂珍,系大连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
[案例正文]:
原告:大连渤海汽车队。住×××。

法定代表人:毕作印,系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捷敏,系海环实业公司副经理,住×××。

委托代理人:陈桂珍,系大连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士斌,系经理。

被告:林春常,54岁,汉族,大连市人,系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长,住×××。

原告大连渤海汽车队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被告林春常购销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丽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郝玉树、关宏伟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捷敏、陈桂珍,被告林春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用红砖,按实际发生结算。此后原告依约供货,而被告在收到货后,只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砖款230.61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林春常多次出具欠条,但一直未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林春常辩称:我任建筑安装公司三工区工长,承包大连八一路河沿巷住宅楼施工,向公司交利润。原告送红砖到当时工地,由收科员和会计两个人签字收料,具体欠多少货款我不清楚,但有欠款这件事。根据我出的条子看,约用砖款20万元左右,已付款6万元,同时还有压坏工地煤气、自来水阀费用,欠原告就不是这些钱了。原告压坏工地煤气、自来水阀,要求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大连八一路河沿巷住宅楼,由工长被告林春常具体负责施工,材料由其购进。当时,原告为被告提供红砖,价格按实际发生结算。原告自1993年6?11月陆续供货,被告工地收料员和会计签收具收条。被告别收货后,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砖款230.610元。此后,原告在索要欠款中,被告林春常多次为原告签字出具欠款证明,1998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就欠款达成如下协议,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236,000元,在9月份开始偿还,期限至12月底,如不到位可再协商;第二、双方自来水费用按实清算(顶货款)。原告当庭说明协议书中的欠款数误写为236,000元,实为230.610元,愿以230,610元为准。1999年7月8日,原告再次索要欠款,被告又给原告出函,内容是:我林春常于1993年3月份找渤海汽车队拉砖用约共用砖款20万元左右。93年已付给6万元整。93年在运砖过程中,压坏自来水阀或煤气阀,至今未处理。至此,被告拖欠款未偿付,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始收条、进账单、收款凭证、协议书、证明、调查笔录、证人证方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购销关系合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为被告承建楼工地运送红砖,被告签收后有义务及时结清货款,拖欠系违约行为,应从最后一次给原告出具书面条子之日起承担违约金。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压坏煤气、自来水阀门费用要求赔偿,原、被告双方在1998年协议书中也增约定,但因被告提供不出损失实际价值和有关证据,亦无法查实,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当庭提出双方协议书中确认的欠款数236,000元有误,愿以少于此数额的230,610元为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林春常、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同给付欠原告大连渤海汽车队红砖款230,610元,并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四承担自1999年7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诉讼费63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产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丽莉

审判员   郝玉树

审判员   关宏伟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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