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标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含材料清单)、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招标文件、招标要求等招标事项进行讲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由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第二十四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由招标(代理)单位在发放招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投标单位、市招投标中心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投标单位所提出的疑问(包括书面提出和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疑问)给予说明解答。
第二十六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单位整理形成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审查同意后尽快发送给各投标单位,如个别单位认为有必要察看现场,招标(代理)单位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答疑纪要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但所做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答疑纪要的资料文件均须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否则无效。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一律以中文为准,编制格式、份数应符合要求,签署盖章应齐全。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采用统一规定的标函袋密封,密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和市招标投标中心骑缝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送给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于开标当天送达开标现场,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第三十条 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的,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用正式函件补充,也可以要求撤回其投标文件进行更正。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函件应加盖投标单位的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外地驻厦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送达市招标投标中心加盖骑缝章,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否则修改函件无效。
确定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
第三十一条 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在投标截止期以后开标前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会同财政审核所等有关部门、专家共同确定。标底价格确定后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并密封好递交给市招标投标中心待开标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当众公布。
第三十二条 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运输方式及周期等具体因素综合取定。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主持召开。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通知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财政审核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可邀请公证机关对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四)主持人公布评标委员会确认情况及人员名单;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预审结果;
(六)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纪律等有关事项;
(七)有关部门共同查验各投标单位应到人员及其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主持人宣布查验结果;
(八)各投标单位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唱标;
(九)主持人当众启封公布标底价格;
(十)主持人宣布休会,投标单位暂时退场(能否离开待通知);
(十一)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并提出评审意见;
(十二)招标单位代表确认评审意见;
(十三)市招投标中心代表签署监督意见;
(十四)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十五)公证机关宣读公证结果(如有公证)。
评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代理)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受聘的专家由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前到市招投标中心从按厦建建字(1997)038号文规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在市建委(市招投标中心)、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进行评审提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四)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各投标文件密封暂存市招投标中心,待“中标通知书”签发后退回。
定标
第四十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忧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编写评标报告,并持评标报告及公证书(如有公证)报市招投标中心核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各一份报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合同签订与报备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连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均为签订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09-01020)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格式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供货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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