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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3)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第四十三条 基建材料供货采购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招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报送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市招投标中心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签订,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出现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符合的行为,有无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内容。合同经审查后,双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送公证机关公证(如有公证)。合同未经审查和公证(如有公证)市建委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中标单位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招标单位报请市招投标中心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考虑与其他投标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可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原中标单位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第四十五条 招标单位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除需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在3日内通知其他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未被接受,按要求退回有关资料,同时退回投标保证金(无息)。招标(代理)单位也应在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回中标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七条 供货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供货方应做到跟踪供货,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严禁转包供货。

  第四十八条 供货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及时报市招标中心备案。市招投标中心应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并将跟踪考核管理情况上报市建委作为材料生产、供应单位投标资格年审的依据。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授权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3月16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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