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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低迷的制度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国际金融的发展潮流,不利于b 股投资者回避外汇风险,因此为了b股市场的发展,使b股市场有足够的投资者,我国的b股市场应当允许其他交易工具的存在。 这一方面可以激活低迷的b股市场,另一方面可为b股投资者提供避免外汇风险的工具。

  b股交易市场由于主要限于海外投资者参与, 资金流动不会对我国的货币政策、金融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可以说b 股的二级市场是一个离岸市场。离岸市场是最具有国际化的市场。我们应当给离岸市场应有的自由与创新。在b股市场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以为我国a股市场摸索经验,因此应当在b股市场大胆探索衍生金融工具。

  四、购并功能的匮乏

  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购并的主要方式之一,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无不对上市公司的购并活动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促进公司购并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更广的范围与更深的程度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基于国情的原因,海外投资人无法通过我们的b股市场进行购并活动。

  (一)国有股与法人股不上市流通

  在市场经济当中,作为商品这一天生平等派的支配主体-公民、法人也是独立与平等的。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使得身份对市场主体不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法律不应再把身份作为划分主体的标准,因为“那种以身份为划分的标准,显然是试图把法律作为控制手段的观念的产物。”(注:江平、龙卫球:《合伙的多种形式和合伙立法》,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仍然受着身份的束缚。我们按照所有制的性质来确定主体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也就有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的划分问题,不同的投资者享有不同的权利与待遇。国有股、法人股控股而不流通,其他股份可以流通。

  目前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股份,大多占公司总股本的40 %以下,而不上市的公有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见表-2)。 按照我国《股票条例》的规定,一般很难出现对上市公司收购成功的现象。b 股投资者就更不会对中国的企业进行上市收购活动。即使收购成功,收购人也无法达到收购的目的。因为收购人如果收购了全部b股股份,将导致b股上市资格的消失。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绝对的控制地位,在中国证券市场的购并活动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讲,除了资金被套牢以外,没有任何意义。

  在我国,国有股与法人股上市流通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然而上市流通的前景仍然十分黯淡。(注:徐明著:《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和转让》,载徐明等主编:《证券市场若干问题研究》,上海社科出版社1997年版;姚长辉著:《国家股流通与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载《证券市场导报》1997年2月号。)其实, 国有股与法人股不上市流通,便说明国家对企业的出资不是投资而是投入,其与政府修建公用设施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国有股与法人股上市流通绝对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实际上是将流通与流失相混淆,从而使国有股与法人股丧失了增值的机会。国有资产流通以后,是以静态的资产转换成流动的资本,而不是将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一些非关键性企业,国有资产就应当上市流通,以使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从事新兴行业与重点行业的投资,以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瓶颈问题。

  (二)法律对并购的规范实质是禁止并购

  如前所述,海外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是无法进行收购活动的,因为他们不能购买b、h以外的任何股票。针对这种情况,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主动向海外投资者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注:比如,1995年8月21日,江铃汽车股份公司与福特汽车公司签署了江铃b 股ads认购协议及联合开发技术协议。根据认购协议,福特认购了1364.28 万b 股,总代价为4000万美元,相当于江铃公司注册股本的20%。由此,福特公司成为江铃公司的控股股东,委派3名董事。 资料来源:史建三著:《跨国并购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236页。)但在这方面,我国尚无相应的法律规范,这种转让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巨大变化,造成上市公司股票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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