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第(a)项所指的成本的含义是,高于国家专利局进行服务或国际检索单位履行义务的正常费用的成本费。
(6)有关实行本条规定的细节应由大会作出决定规定,并在大会规定的限度内由大会为此目的而设立的工作组管辖。
(7)在大会认为必要时,应建议提供财政来源的方法,作为第(5)款所载办法的补充。
第五十一条 技术援助
(1)大会应建立一个技术援助委员会(在本条中称为“委员会”)。
(2)(a)委员会成员由各缔约国选举产生,适当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名额。
(b)总干事应主动或经委员会的请求,邀请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有关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3)(a)委员会的任务应是为本身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发展各国或地区的专利制度组织的监督技术援助。
(b)除其他事项外,技术援助应包括训练专家,借调专家以及为表演示范和操作目的提供设备。
(4)为按本条进行的计划筹备资金,国际局应寻求一方面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特别是联合国、联合国下属机构和与联合国有联系的有关技术援助的专门机构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与接受技术援助的各国政府达成协议。
(5)有关实行本条规定的细节,应由大会作出决定规定并在大会规定限度内由大会为此目的设立的工作组管辖。
第五十二条 与本条约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章中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本条约任何其他章节中所包括的财政条款。那些条款对本章或本章的执行均不适用。
【章名】 第五章 行政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大会
(1)(a)除第五十七条第(8)款的规定外,大会应由各缔约国组成。
(b)每一缔约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并可由后补代表、顾问和专家若干人的协助。
(2)(a)大会应:
(i)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和执行本条约的一切事宜;
(ii)执行本条约其他条款特别委派给它的任务;
(iii)就有关修订大会的筹备事宜对国际局给予指示;
(iv)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有关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v)审查和批准按第九款建立的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对该委员会给予指示;
(vi)决定联盟的计划和通过其三年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vii)通过联盟的财政规定;
(viii)建立一些为实现联盟目的而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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