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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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会在选举执行委员会时,应适当照顾到公平的地理分配。
(5)(a)执行委员会每一委员的任期,从选举该委员会的大会会议闭幕起,到大会下次常会闭幕止。
(b)执行委员会委员连选得连任,但最多不能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c)大会应制定关于选举和可能连选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则。
(6)(a)执行委员会应该:
(i)制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ii)就总干事制定的联盟计划和三年预算草案,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在计划和三年预算的限度内,批准由总干事制定的特别年度预算和计划;
(iv)向大会递交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帐目审核年度报告,并附以适当的评语;
(v)按照大会的决定并考虑到大会两次常会之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总干事执行联盟的计划;
(vi)履行按照本条约分配给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b)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其他联盟也有利害关系的事宜,执行委员会在听取该组织的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应作出自己的决定。
(7)(a)经总干事召集,执行委员会应每年举行常会一次,最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开会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举行。
(b)经总干事应主动,或者经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的委员要求,执行委员会应举行特别会议。
(8)(a)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享有一票表决权。
(b)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c)决定应由参加投票人数的简单多数通过。
(d)弃权不得当作投票。
(e)一个代表只能代表一国和代表一国投票。
(9)非执行委员会成员国的缔约国,以及被委任为国际检索或初步审查当局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均可被接纳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10)执行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五十五条 国际局
(1)有关联盟的行政任务应由国际局执行。
(2)国际局应提供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3)总干事应是联盟的主要行政官员,并应代表联盟。
(4)国际局应出版公报和附属规则规定的或大会要求的其他出版物。
(5)为协助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当局执行本条约规定的任务,附属规则应明确规定国家专利局应在这方面作出的服务。
(6)总干事和他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和按本条约或其附属规则建立的任何其他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一位由他委派的工作人员应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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