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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22)
www.110.com 2010-07-05 15:32


(2)制定联盟的预算时,应适当照顾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其他联盟的预算进行协调的需要。
(3)除第(5)款规定外,联盟预算的资金应来自下列来源:
(i)国际局对联盟提供服务应收取的酬金和费用;
(ii)国际有关联盟的出版物的出售所得或其版税;
(iii)馈赠、遗赠和补贴;
(iv)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对于应付给国际局的酬金和费用的金额及其出版物的价格均应作出规定,以使这些钱在正常情况下足够支付国际局为执行本条约所需要的一切开支。
(5)(a)如果任一财政年度未出现赤字,则缔约国除按照第(b)项和第(c)项的规定外,应交纳捐款来弥补赤字。
(b)每一缔约国交纳捐款的数额,应由大会决定,决定时应适当考虑到各缔约国在当年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数目。
(c)如果取得了暂时弥补赤字或部分赤字的其他办法,大会可决定将赤字转入下一年度,同时即不应要求各缔约国交纳捐款。
(d)如果联盟的财政状况允许,大会可决定把按第(a)项交纳的捐款还给原捐献的缔约国。
(e)未在大会规定的两年内按第(b)项交纳捐款的缔约国,不得在联盟的任何机构中行使表决权。但是,联盟的任一机构均可允许该国继续在该机构中行使表决权,只要证实付款的拖延是由于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
(6)如果在新会计年度开始前尚未制定预算,则按财政规则的规定,此预算应同前一年预算的水平一样。
(7)(a)联盟应有一笔工作基金,由每一缔约国一次付款构成。如果基金不足,大会应设法增加。如果基金的一部分已不再需要,则应偿还。
(b)每一缔约国为基金交纳的最初金额,或其对基金增加摊付的份额,均应由大会在与第(5)款第(b)项所规定的相似的原则基础上决定。
(c)付款的条件应按照总干事的建议并且在大会听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大会规定。
(d)偿还应与每一缔约国原交纳的金额成正比例,同时考虑到交纳金额的日期。
(8)(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国签订的总部协议中应规定:在工业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透支,透支的金额和条件应按具体情况由该国与该组织之间另外订立的协议规定。只要该国仍负有给予透支的义务,它就应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享有一个当然席位。
(b)第(a)项中所指的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应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宣布废除给予透支的义务。废除通知在其发出的当年年底起的三年后生效。
(9)帐目的审核应按财务的规则规定,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或外部审计师进行,在取得他们的同意后,由大会对他们进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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