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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它资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期满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仲裁庭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首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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