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暂行规则。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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