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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委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本委不予受理:

      (一)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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