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3年2月21日第二届
金华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金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十一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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