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章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六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八条 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以邮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其他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第七十九条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己经送达。
- 上一篇: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下一篇: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