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4、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仲裁或诉讼代理人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同时应说明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实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己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后,应当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 上一篇: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下一篇: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