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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记录员须知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为进一步发挥记录员为仲裁庭服务、为当事人服务的作用,使记录员的工作成为做好仲裁工作的重要保证,特作如下规定:

    
一、记录员必须按照本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办案细则的规定,勤奋、细致、热情、公正地履行记录员的职责。
    
二、记录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⒈
一定要依照仲裁程序做好各类通知的书面发送工作,通知的内容必须正确,字迹必须清楚;
    ⒉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要及时、完整地转交给仲裁庭的每一个成员,转交材料时,应有被转交材料的目录或者序号,并注明哪些是申请人提交的,哪些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便仲裁员正确无误地研究和应用这些材料;
    ⒊
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开庭、合议、评议的记录工作和服务工作。记录必须详细,文字必须清楚,仲裁参与人必须签名,以备查考;
    ⒋
裁决书、决定书是记录员起草的,应该在仲裁庭作出决定之日后的15天内作成,并发送仲裁员审核、修改或者签名。裁决书、决定书是仲裁员起草的,记录员应敦促仲裁员在仲裁庭作出决定之日后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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