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记录员须知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为进一步发挥记录员为仲裁庭服务、为当事人服务的作用,使记录员的工作成为做好仲裁工作的重要保证,特作如下规定:
一、记录员必须按照本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办案细则的规定,勤奋、细致、热情、公正地履行记录员的职责。
二、记录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⒈一定要依照仲裁程序做好各类通知的书面发送工作,通知的内容必须正确,字迹必须清楚;
⒉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要及时、完整地转交给仲裁庭的每一个成员,转交材料时,应有被转交材料的目录或者序号,并注明哪些是申请人提交的,哪些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便仲裁员正确无误地研究和应用这些材料;
⒊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开庭、合议、评议的记录工作和服务工作。记录必须详细,文字必须清楚,仲裁参与人必须签名,以备查考;
⒋裁决书、决定书是记录员起草的,应该在仲裁庭作出决定之日后的15天内作成,并发送仲裁员审核、修改或者签名。裁决书、决定书是仲裁员起草的,记录员应敦促仲裁员在仲裁庭作出决定之日后的20
- 上一篇: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相关文章
- ·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费标准及收费须知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上海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 ·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费标准
- ·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开始国际化运作仲裁裁决得到
- ·上海仲裁委员会闵行国际仲裁中心成立
- ·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5年度专利技术再创新专
- ·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
- ·合法权利连续受侵害的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