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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内)将草稿转送其他仲裁员,其他仲裁员认真审阅后,应在接到草稿之日起5日内将意见直接反馈给首席仲裁员或负责起草裁决的仲裁员,无法与首席或负责起草裁决的仲裁员取得联系的,可通过秘书转告。  

需由秘书转告的,应尽量提供书面意见或者口授意见由秘书记录在案。仲裁员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方案,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时,应提交书面意见。  

33、 裁决作出后,仲裁员因外出不能及时签字,有可能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在外出前或者外出后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首席仲裁员或秘书联系。 同意在裁决书上签字的,应以书面的方式委托本案其他仲裁员或秘书代为签字;拒绝签字的,应明确告知其他仲裁员或秘书并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和意见。结案文书 作出后,秘书应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转送仲裁庭各仲裁员一份。  

34、案件应在审限内尽快审结,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期结案的,首席仲裁员应填写《案件延期审结审批表》,写明延期理由和期限,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审批。仲裁庭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尽快审结。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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