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5、当事人质证后,仲裁庭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当庭确认该证据是否采信并说明理由。
16、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可以简化当庭举证、质证的程序。
17、仲裁庭开庭后认为需要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证据。当事人补充证据后,仲裁庭认为不需要开庭质证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书面质证并向仲裁庭提交最后陈述意见,当事人逾期未提供证据或质证意见的,仲裁庭可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认定。
18、辩论可以在庭审调查结束后进行,也可以与举证、质证交替或穿插进行;可以分阶段、分问题进行,也可以在调查结束后一并进行。
19、辩论时,仲裁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问题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重复陈述或者陈述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可以及时提醒或制止。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适当限制每一轮辩论发言的时间,但应该给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等的时间和机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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