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5)当事人庭上申请鉴定、勘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研究决定。
(6)当事人庭上要求仲裁庭成员回避的。
(7)仲裁庭认为需要休庭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决定接受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在继续开庭后告知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对变更请求的答辩期限。
22、庭审结束前,首席仲裁员应征求其他仲裁员的意见;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或者庭后提交书面最后意见的权利。
23、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遵循合法、自愿原则。调解开始前仲裁员应声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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