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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邮寄、电报、传真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如经上述方式不能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员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把需要送达的书面材料留在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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