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指定12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案件的记录及程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被申请人在境外的为3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和有关证明材料;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在仲裁庭第一次庭审结束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