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指定1至2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案件的记录及程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被申请人在境外的为3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副本和有关证明材料;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在仲裁庭第一次庭审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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