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本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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