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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本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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