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在接到本会的仲裁受理通知书和应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仲裁庭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前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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