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5日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反请求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五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原物核对或经鉴定无误。
提交外文书证,应录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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