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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交案件受理和案件处理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5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的,应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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