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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条  本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理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本仲裁委员会也予以受理。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芳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愿应辩出庭的,在补签仲裁协议后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未补签仲裁协议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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